接收毕业生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6-12-29 【字体: 大 中 小 】
一、接收毕业生申报
用人单位登陆“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个人信息。
◎温馨提示:单位没有人事网账户的,应先办理入网手续。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同时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单位与厦门辖区内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都有签章)扫描或拍照成图片,在注册的时候同时上传。2013年1月1日后与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同步开通厦门人事网的用户号和密码,无需再专门办理人事网入网手续。
◎温馨提示:在申报毕业生个人信息之前,须申报毕业生需求计划。年度需求: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通过“厦门人事网”账户申报下一年度的毕业生需求计划,未申报视为该单位下一年度无用人需求,系统账户将自动锁定;平时需求:单位提前申报的年度需求计划不足的,可在当年度申报“平时需求计划”;当年度新入网用户可直接申报“平时需求计划”。
◎温馨提示:毕业生个人信息中的身份证号、入学前生源地(一般指高中户籍、学籍所在地)、毕业中学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一般没体现,单位在申报之前应向个人了解、确认。
二、接收毕业生审核、审批
(一)网络审核、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通过网络审核、审批毕业生申报信息,时限为6个工作日。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可查看审核、审批情况,审核退回或不通过的,请根据审核意见操作。
(二)书面材料确认
网络审核、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在单位签章处签章后,连同《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事务分中心(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二楼)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签章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企业单位也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申报材料签章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就业协议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不审核该材料,也不在该材料上签章。
三、接收毕业生报到
(一)毕业生派遣或办理解除就业意向手续
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将经签章确认后的《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交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作为就业派遣的依据;已派遣到外地的,凭《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到原派遣地办理解除就业意向手续。下述四类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报到证》可直接在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1.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2.报到证开往我省毕业生管理机构(如省毕业生就业办或各地市人社局),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3. 省外院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福建省内生源地,属待业状态,报到证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4.派遣到省外地区,报到证未载明具体就业单位,且档案已调转到我市,仍属毕业生档案的。
(二)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
毕业生将《毕业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交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事务分中心(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二楼)毕业生业务窗口(每年7至9月份开展“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详细信息请留意“厦门人事网”的具体通知。)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
毕业生应当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落户手续,超期无法再按照毕业生初次就业方式办理。
◎温馨提示:凡按劳动合同在企业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企业未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的,可直接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家庭户口本、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原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规定“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市人社局签章后的《报到证》需复印,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会收取该复印件。落户申报材料、办理程序以公安机关要求为准,具体可向公安机关咨询办理。
(三)转介绍就业或档案调转手续
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凭报到证办理转介绍就业或档案调转手续:
1.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的,分别到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并将报到证原件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2.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通过所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调档手续,并将报到证原件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3.具有档案管理权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则由单位直接调档,并将报到证原件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温馨提示:毕业生集中报到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事务分中心集中报到窗口为其代理的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提供调档及报到证存档服务。
附件:厦门市接收毕业生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进厦就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在厦自主创业,从毕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
6.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7.厦门知青的子女;
8.父母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二、接收毕业生审核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
2.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原件。
(二)需加附材料的情况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附相应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在厦自主创业的,加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3.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加附支边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厦门知青的子女加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父母或配偶户籍在厦的,加附父母或配偶在厦户口本,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配偶户籍在厦的可出示结婚证);
6.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厦的,加附本人在厦户口本。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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