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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动人员落户办事步骤,所需材料

事项办理所在位置:

事项名称 调动人员落户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审批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审批条件 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及随迁人员。

审批申办材料

(一)调动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或录用审批手续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应提供配偶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带原件);

(四)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或社区《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应提供已签订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及亲友的户口本原件。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审批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审批程序

(一)调动人员凭上述办理准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由拟入地户派出所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调动人员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或自有房产的,不需拟落户地派出所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

(二)派出所签章后,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审批对象 非本市户籍的公民或自然人

审批数量 不限制

收费款项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

收费主体 市财政

收费标准 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原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入驻中心后的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审批编号 XMS-GAJ041

监督机构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592-77039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流程图

调动人员落户

调动人员落户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调动人姓  名林××居民身份证号      码352227××××××××3025
学  历本科职称等级中级
随迁人员姓  名与调动人关系性别出生

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林××2005.01.12352227××××××××2354
     
     
市人社局

(市公务员局)

意     见

 
迁入人原户籍登记信息
户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 室
所属派出所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拟迁入地户籍登记信息(请与辖区派出所确认后填写)
户籍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号××室
所属派出所思明分局中华派出所
所  属

派出所

意  见

 市(区)

公安局

意  见

 

注:1. 本表应用黑色或蓝黑水笔填写,信息应真实、完整;

  1. 本表经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签章同意后,有效期半年,毕业生应在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及落户相关手续。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再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办。
  2. 拟落户岛内的,经辖区派出所签章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办理;拟落户岛外的,经辖区派出所签章同意后,报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核办理。
  3. 本表涂改、破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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